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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徐**、江苏海**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屠先兵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未能查清。此外,签订《105国道和省道318牛角冲至道士冲公路霍山县段改建工程单项工序劳务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屠先兵和梅**,原审法院应当通知梅**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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