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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彭泽**发区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文诉被告彭泽县**发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余栋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原告江*文辩称,2008年8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单位教学楼建设工程,同年12月竣工。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付清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付,直至2010年7月才给付,仍欠原告8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欠条一份(“今欠到江科文建教学楼利息款捌仟元整。太**中学。2010.7.12.”并印有公章及四个在场人签名),拟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元的事实。

被告彭泽县**发区学校辩称,2008年欠原告工程款的是太泊**学。去年根据县委规定,太泊**学与太**小学合并,更名为彭泽县**发区学校。合并后的学校资产都经过了审计并移交,但没有原告所说的这笔帐,被告经法院通知后才知道有这笔帐。此笔欠款经过了任校长,且知情人已全部调离太**学校,所以对这项欠款,被告不能完全确认。欠条上写的是工程款的利息,且原告未提供合同予以作证。按照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对于8000元利息的产生是否合法无法确认。

被告彭泽县**发区学校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承建了太**中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同年12月竣工。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付清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付。2010年7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太**中学付清了工程款,但按约定应付的违约利息未支付。同日,太**中学向原告出具了欠建教学楼利息款8000元的欠据。此后,原告多次向太**中学催讨无果。2014年8月份,太**中学与太**心完小合并成立彭泽县**发区学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太**中学修建教学楼,双方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太**中学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太**中学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就违约利息进行了结算,未违反法律规定,太**中学应承担利息款的给付责任。太**中学与太**心完小合并成立彭泽县**发区学校,太**中学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合并成立后的彭泽县**发区学校承担。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泽县**发区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利息款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彭**开发区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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