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西省鹰**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鹰**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江西省鹰**备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省鹰**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