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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战备舟桥处与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铁道战备舟桥处诉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24.08万元。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3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万元、标的物看管费5万元,合计352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及山东**民法院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济南**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而本案被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反诉标的额为352万元,依据级别管辖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级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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