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榜诉被告祁**、董**、董**、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祁**、董**、董**、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2元,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贵州省**州分公司与洛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付**、卢振学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陈**与嵩县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新民诉被告孟津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河南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汇**有限公司与洛阳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与河南长**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泰**限公司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陕西军**限公司、洛**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