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原告徐州新**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南阳宛**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原告王**、梁**、陈**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符延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南阳**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门*、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别良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利局、镇平县水利局陡坡水库管理所、余**、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河南**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之与河南**限公司、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南阳天**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