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已付清拖欠原告的施工工程价款,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贺俊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