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娄**设公司诉被告中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娄**设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娄**设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湖**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