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吴**与冷水江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郭**、吴**诉被告冷水江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冷法执字第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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