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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关双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关*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关双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关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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