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杨**、江**、重庆**限公司、重庆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0元,减半收取713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