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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