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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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