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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广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立**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11年3月23日,立**司中标南充市嘉陵区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唐某某。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了部分工程,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及民工工资。2014年4月1日结算,立**司欠我款项95,998元。催收无果,起诉要求:1、立**司支付欠款95,998元;2、立**司按人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吴**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书证:

1、2014年4月1日欠款结算说明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实。

2、2015年5月22日南充市**土肥站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立**司辩称,结算说明为复印件,无法印证其真实性;同时没有加盖我公司印章,签字人员无我公司授权,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局土肥站的证明,仅有单位盖章,无相关负责人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立**司中标南充市嘉陵区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5月4日,立**司与南充**牧业局签订南充市嘉陵区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中,由于立**司项目负责人唐某某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延期、村民上访。经甲乙双方商量,决定请管理人员吴**组织民工完成后续工程。之后,吴**在老家蓬安**组织民工继续施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4月1日,民工到南充市嘉陵区信访局讨要工资,南充**牧业局遂通知立**司、吴**到场处理。在南充**牧业局土肥站办公室,吴**同意先行支付民工款项,平息事端;立**司副总经理汪某某、职员苏某某也与吴**当即办理结算,由汪某某书立结算说明依据,苏某某、吴**等签字确认,其所欠材料及民工工资明细第一笔欠款(材料及民工工资)为95,998元,备注电话XXXX,该号码使用人为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吴**支付欠款95,998元;

二、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吴**支付欠款利息(计息本金95,998元,从2014年4月1日起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执行人**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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