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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三局)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库管理局(以下简称九龙水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管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水三局称:一、九龙水库起诉时,诉讼请求一、二、四项合计金额为1664.63万元,第三、五项未列明的金额将直接影响法院级别管辖,不排除被上诉人规避级别管辖的可能;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应责令被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明确诉讼请求的金额后再确定管辖。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九龙水库对诉讼请求未明确金额的部分进行了说明。九龙水库称:一、第三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无法确定,溢价损失是否存在尚无法确定,需要在重新招投标完成后才能明确;二、第五项诉讼请求中,本案诉讼费用约为12万元,鉴定费约为2万元;三、综合所有诉讼请求,能够明确的金额约为1678.63万元,没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且被上诉人无规避管辖的意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水库在原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标中明确的金额为1664.63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未明确金额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说明,诉讼标的金额共计约为1678.63万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由雅安**民法院立案受理符合级别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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