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仲裁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薛**申请执行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电有限公司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电有限公司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以280000元为限。(具体内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