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金平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弥勒荣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生效判决,被执行**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金平公路管理段工程款人民币1001920.9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申请人债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前分期分批偿还完毕申请人工程欠款,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9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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