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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颜*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美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将其位于龙庆乡朝**子山泉水厂交由原告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资金紧张,工钱大部分由原告垫付。厂房建盖完毕并投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下欠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2014年9月1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订立《还款计划》承诺下欠工程款141800元定于2014年3月20日付清。被告仍未还款,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从2014年9月1日起被告每月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元,7个月付清;如还不按时支付,按协议定金额30%赔偿违约金。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按协议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141800元、违约金42540元、负担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赵**、袁**于2013年9月1日出具内容为:u0026amp;amp;ldquo;今欠到徐**做菌**泉水厂的工程款总共151800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捌佰元*),到2014年3月20日付清,如付不清本人用大同老寨岔路口对面的房子作抵押u0026amp;amp;rdquo;的《欠条》、甲方袁**、乙方徐**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内容为:u0026amp;amp;ldquo;1、甲方位于龙庆乡朝阳村委会拖落村,甲方所经营的菌子山泉水厂是乙方于2012年年底到2013年初承建完工,并投入正常生产,但建设水厂的工钱大部分是由乙方垫付出。2、按照当时的付款方式,甲方未按时交付工程,工程款累计达20余万元,甲方先前付了一部份,还下欠壹拾肆万壹仟捌佰元(¥141800.00元)整,一直未付拖到至今。3、经双方协定,甲方于2014年3月20日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但甲方未按时付款,今天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按以下方式付款:(1)从2014年9月1日起,甲方每月必须按时付清协商金额,甲方每月一次性付给乙方20000元,7个月付清。(2)如果甲方还不能按时给付*方付款,按协议定金额30%赔偿违约金。(3)甲方现如今还欠乙方壹拾肆万壹仟捌佰元(¥141800.00元)整,以上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正式生效u0026amp;amp;rdquo;的《协议》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证明材料

本院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将其位于龙庆乡朝**子山泉水厂交由原告施工建设,厂房建盖完毕并投入使用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418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1日承诺于2014年3月20日付清。

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协议》》,被告从2014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20000元,7个月付清,否则按30%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下欠工程款;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只支持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损失。原告的其他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颜*美于本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徐**的工程款141800元、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被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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