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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万**有限公司与贵阳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万**有限公司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中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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