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石泉县熨斗镇金星村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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