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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石泉县**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石泉县熨斗镇金星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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