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向本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过林诉称,2011年8月,其与被告达成工程承包协议书,给被告建造两层楼房,2011年10月竣工,被告未付清工费,2012年12月1日双方在他人参与下结算工程费为76165元,并达成协议再支付其工费31000元,但至今未兑付。现请求由被告支付拖欠工费39365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向本英辩称,让原告建楼属实,但原告建筑的楼房工程质量有问题,应从工费中扣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被告达成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张**给被告建造两层楼房一处,2011年10月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未给原告付清工费,2012年12月1日双方在他人参与下结算工程费为76165元,扣除已支款项协议再支付其工费31000元,但被告反悔不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王**、向本英共同赔偿原告张**工程工费共计15000元。

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