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原告吴**诉被告何富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冯**、陈*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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