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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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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