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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轮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轮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轮诉称,原告于农闲时,带领工人为他人修建房屋,为自己同时也为工人们能够挣取人工费及补贴家用,2012年原告为本村的两个被告修建了一处房产,原告带领工人们按时完成了修建任务,经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及工人人工费108000元,被告支付了67000元后,余款410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修楼款41000元。庭前,原告田*轮对被告张**撤回了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称,一,原告所诉张**并非答辩人妻子,原告所诉主体不符。二,原告诉称按时完成修建任务不是事实,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给答辩人修建楼房,原定半年完成,但原告修了一年半的时间,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使用。三,原告诉称所欠人工费总额108000元不是事实,由于原告所修楼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按原告所修建筑面积也达不到该数额。四,原告所修建楼房存在以下质量问题:楼西侧一间一楼门窗与北侧楼房门窗高度不一致,严重影响美观。楼西侧一间不方不正,严重影响美观。楼西侧一间南墙倾斜,严重影响安全。二楼洗手间漏水,影响使用。楼顶漏水。二楼楼梯间顶墙面厚度不一样。院内水泥路面水泥脱落,积水。院墙砖缝水泥没有粘合度,不结实。对以上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让原告修复,但原告一直没有修复,答辩人只好找人对急需的部分路面及洗手间进行修复,此费用应扣除,答辩人同时要求原告对其他质量问题进行及时修复,之后答辩人再将剩余人工费支付给原告。

经庭审查明,双方不争事实:原告田**给被告王**修建农村二层楼房,原告给被告干清工,从2012年夏天开始修建,到2012年冬天天冷不能干活时停工,2013年天气转暖后又开始给被告干活,2013年秋后彻底撤出被告的施工工地将楼房修完,在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65000元施工费,2013年的上半年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施工费,2013年秋后天气不冷不热的时候被告入住原告施工的房屋。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争执焦点是:一,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施工费41000元,是否应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所修楼房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提供四个证人到庭作证,并提供一份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证人李*甲出庭作证,用以说明其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是其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我证明王**欠田**建楼款4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代理人问证人:你怎么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这些钱?证人答:我听田**说的王**该他41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年有一天田**叫我和田*甲等四个证人去被告家要账,谈判的时候一共多少钱不清楚。原告代理人发问:当时给修房的这个人家里有几个人?证人答:王**和王**的妹妹,田**提出41000元的准数了,王**怎么说的我没听清。证人李*乙出庭作证,用以说明其出具的2014年12月24日的证明是真实的。证明内容:王**欠田**建楼款4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代理人发问:王**欠你钱还是欠田**钱?证人答:欠田**钱,欠40000元,40000元怎么出来的不清楚。准数是田**说给我的,具体欠多少我不知道。原告代理人发问:去王**要账的时候你去了吗?证人答:去过一次,当时我在跟前了,当时没有说钱数,去王**家要账以前说的钱数,当时一起去要账的时候有好几个人。证人田*甲出庭作证,用以说明其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是其书写的。证明内容为:我证明王**欠田**建楼款4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代理人发问:证明上写的欠41000元是怎么来的?证人答:去要账的时候当时我没有和他们去,王**给我打的电话,在电话上跟我说的,欠田**40000多块钱不错,当时说的是40000多块钱,打电话时的原话是我不就该他40000多块钱蛮,证明上欠41000元是在田**账上看见的。证人田*乙出庭作证用以说明其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是其书写。证明上书写内容:王**欠田**建楼款4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代理人发问:材料上欠41000元的数是怎么算出来的?证人答:去年我们去王**家要钱,在王**院里说的,登国承认该我们钱,王**当时在现场说的我该你们41000元。被告代理人对四个证人证言质证称:对四个证人证言有异议,其真实性无法保证,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田*乙说田*甲在场,田*甲说不在场,欠款数额,李*甲和李*乙都是听原告说,田*乙称是被告说,原告当时给修建的房屋是532平,每平160元,修的有路面、院墙,具体数当时修路面、院墙的时候没有定,被告的妹夫给了一部分了。被告自己称,给的67000元是盖楼的钱,因为我和我妹妹有个小买卖,院墙和路面的钱给过一部分但是还该,仍然没给的好像是8000元,回去和我妹夫核实一下。原告自己称,修建的主体是532平再加上前出厦的面积,大约多少不清楚,当时每平是170元,除了总体以外,当时没有说多少钱,附属部分给了10000元还剩下8000元。

第二次开庭,被告当庭针对院墙和路面进行确认,还欠8000元。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并做说明,第一页倒数第十三行至倒数第六行证明被告欠款一共是41000元,第三页第三行至第八行证明有一个8000元和32000元是被告自己说的,第十二行、第十三行证明灰有问题,灰是被告自己买的,原告承认给修理。被告代理人质证称,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称的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首先根据录音上没有体现过41000这个数字,再者录音上所说的40000没有去除已经支付给他的院墙的10000元,被告在录音中所说的是灰对不上号,是指的原告在使用灰的过程中没有将灰使用好,而不是指灰有问题,同时在录音中还证明了原告认可所修建房屋及道路、院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提供十四张照片用以证明原告修建的楼房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代理人质证称,对证据一门窗高度不一致是经过被告允许的,对证据二显示的情况也是经过被告允许的,证据三不存在质量问题,农村修建住房没有严格的标准。对证据四因地势只能如此修建,被告在场也允许。对证据五漏水在2013年12月22日录音资料上能体现被告住进去有4、5个月的时候没有发生这个情况,是否真有原告不清楚,当时修建的时候没事。对证据六到十一根据被告修建时提供的材料和修建的情况,这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漏水需要被告在修建完成以后找专门的防水人员做防水处理。对证据十二当时是经过被告同意修建的。对证据十三、十四修的路出现质量问题,原被告就质量问题不清楚,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代理人对质称,原告所称的被告允许这么修建的,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修建房屋在一生中是大事,不能随便修建,当时修房的时候是参照邻居张**的房修建的,双方并没有图纸,作为农村建筑队对建筑质量也应予以保证,并不能以农村建筑队而降低质量,原告所修楼房应保持安全、美观,而原告所修的房屋达不到这个要求。原告称,剩下的40000元已经把被告支付的10000元扣除了,录音之前已经支付了,不是录音之后支付的。被告发问原告:原告,你能把诉状上的1080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说明吗?原告代理人称,原被告双方经过详细核算得出来的,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原告还让了对方不少钱,具体的钱数是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代理人称,108000包括楼是90000元,院墙及道路是18000元。加起来得出的这个数。当时楼上按照双方计算超过90000元,原告让了一部分按90000元计算的。被告自己针对提供的照片做了进一步陈述,证据一,被告并没有同意原告如此修建。证据二,二楼的窗户齐,一楼的不齐,影响美观。证据三,房屋有倾斜度。证据四,房内部给修斜了,并没有认可给修斜了。证据五,洗手间漏水。证据十二,墙体变薄。证据十三,路面是修建的问题,不是灰的问题。证据十四,路不平。

综上,原告庭前撤回对被告张**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通过庭审调查,本院认为,纵观全案,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四个证人证言及一张录音光盘及一份录音光盘的书面资料用以证明被告王**尚欠原告施工费41000元。其中针对证人李**的证言,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证人李**在陈述中关键证词“是听田金*说的王**该他41000元”、“王**怎么说的我没有听清”,故本院认为李**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能证实被告王**认可欠原告田金*41000元的案件事实。对于证人李*乙陈述中关键证词“该田金*的钱,该40000元,40000元怎么出来的不清楚,准数是田金*说给我的,具体该多少我不知道”,故本院认为李*乙的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王**认可欠原告田金*41000元的案件事实。对于证人田*甲陈述中的关键证词“王**给我打的电话,在电话上跟我说的,欠田金*40000多块钱不错,当时说的是40000块钱,打电话的原话是我不就该他40000多块钱蛮,证明上欠41000元是在田金*账上看见的”,田*甲证言可以反映出当时被告王**和其沟通交流的经过,其证言可以采纳。对于证人田*乙证言的关键证词“去年我们去王**家要钱,在王**院里说的,登国承认该我们钱,王**当时在现场说的我该你们41000元。”其证言阐述的是王**该“你们”41000元,未能真实的反映出本案所涉及主体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该证言不予采纳。原告提供一份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录音内容中有如此对话“田:我说登国啊,咱这个楼上呢,你是给了一个两千了,是不。登:嗯我再给你3200就行了,坐你一千呢。田:还有就是这个茅子(指厕所),做一千,做一千就做一千吧,多少钱啊,多少多少?登:还给你32000元,咱这个道呢,还有院墙这个工呢是八千。田:这个道你和院墙铺道什么的,一共是一万八千块钱,还剩下八千,人家说艳兵啊,人家就不管了,是不,你说的。登:昂不管了,不管了”在录音材料第三行至第八行被告王**对欠款内容亦有所涉及:“我这里光盖房啊,还该他32000元,32000,32000不,咱这个道啊和院墙该他8000,这等于来说整40000块钱”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录音资料上能够反映出被告认可尚欠原告40000元施工款,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款41000元,原告在录音中亦表示只追要40000元,同意扣下1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施工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录音上所说的40000元没有扣除已经支付给他的院墙施工款10000元,原告不认可此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录音之后又支付给原告10000元院墙施工款,况且在录音上也有显示,除了欠原告32000元房屋施工款外,另欠原告院墙和路面的施工款8000元,在第二次庭审,被告自己也认可经过核实尚欠原告院墙和路面施工款8000元。故被告辩称40000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修建房屋有质量问题,双方对于修建该房屋并未做任何形式的书面约定,况且被告在2013年天气不冷不热之时就已经入住该房屋,应视为原告已经将该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入住以后在2013年12月22日和原告录音过程中还认可尚欠原告田金*施工款,被告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照片予以证明,但双方对于该农村住房并未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况且原告在修建过程中,被告作为房东,负责施工所需的一切原材料,原告只是负责包清工,被告作为房东在原告修建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被告要求的部分理应提出自己的明确建议加以修正,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被告提出房屋有质量问题,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田金轮施工款40000元。

驳回原告田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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