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灵宝市尹庄镇浊玉村第八村民组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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