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吕*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