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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王**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王**名誉权纠纷一案,前由郑州**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2)金*一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5月23日,原审原告何**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搜狐等网站上的所有侵权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将事实真相及致歉声明登载在新华网网站上及登载过“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该侵权文章所有网站上,并且保留与侵权事件相等的时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及精神损失10万元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98年5月11日,兰考县闫楼乡大李西村与葡萄架乡何庄村因土地纠纷发生两村群众械斗事件,原告何**之父何**在械斗中被刺中胸部身亡。何**认为,时任县长的朱**在发生械斗时处置不力是造成其父死亡的原因,为惩处凶手、追究朱**玩忽职守的责任,何**与其弟何**进行了上访。朱**以何**犯诽谤罪曾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朱**撤诉,该案终结。2、原告何**提供中共**法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针对何**上访案件,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省、市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将调查情况于2003年5月向何**本人进行了反馈答复。在本案中,原告何**向本院提交一份落款为“专案组2003年5月(无印章)”的《关于何*真上访案件的答复》,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由于何**多次赴京上访,引起了中**织部、河**委领导同志的重视,省委指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驻开封督促指导何**上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委专门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了四个专案组,对何**上访反映的问题重新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过四个多月的工作,其上访反映的问题基本查清。该《答复》对确认并依法惩处械斗中的杀人凶手、惩处械斗组织策划者、朱**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何**在械斗中被他人致死是否适用国家赔偿问题作出了答复,其中,关于朱**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认为朱**在处置“5.11”事件和由此引发的“5.25”赴省上访事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构成犯罪。对因何**死亡,其家属长期上访造成的损失和困难,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救济8万元。3、2002年8月22日,新华网登载署名为“记者王**”的文章《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该文章另被多家网站、报纸转载。何**认为该文章内容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故其作为原告,将该文作者王**作为被告诉至本院。原告何**认为被告所写文章的侵权之处有4处,分别为:(1)、“在械斗的当天下午,死者何**的子女组织本村村民200余人,披麻戴孝,拉着死者尸体围堵县政府大门近两个小时,以县领导制止不力,向县政府提出30万的赔偿金。县政府为了稳定,答应给死者8万元,但何**的子女寸步不让,从此他们开始了长达4年之久的越级上访。”。(2)、“5、11”械斗事件发生和处置后,何**的女儿何*真、儿子何**等人持续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省市先后数次派出调查组.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均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河**委办公厅1998《查办落实情况》第25期《关于何*真反映兰考县领导问题的查处情况》有明确结论:在处置“5、11”事件中,朱**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但何*真不服,坚持要追究朱**的刑事责任,并多次到中**织部告状。”。(3)、“兰考**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孔**说,何庄村部分村民受人煽动和组织,上访告状从2002年4月至今断断续续。最近就有7批9次到省委门口披麻戴孝、静坐、下跪,散发攻击朱**的材料或举着诽谤朱**的横幅,每次人数从2人到41人不等,乡政府和信访部门多次到郑州做劝导工作,严重损害了兰考县的形象,浪费了乡政府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朱**的身心造成了明显伤害。”。(4)、“朱**说……许多人劝我,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告一个部门,即调查一次,然后不了了之。我实在找不到一个从诬告、诽谤之中解脱出来的办法,万般无奈,我只好求助法律。”。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华社河**社调查案件有关情况,该社向本院提供**华社办公厅信访室于2011年11月作出的《关于﹤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告农民诽**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一份,该文载明:“2002年8月22日,新华网发布了**华社河**社记者王**采写的《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告农民诽谤》报道。稿子发出后,河南兰考何*真、何**姐弟俩以稿件失实为由于2002年12月到北京**华社上访。**华社对此事高度重视,抽调办公厅、国内部、河**社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稿件所报道事实进行调查。经调查,该稿件所报道事实基本属实,并将调查情况向何*真、何**通报……”。本院向原告何**出示该《关于﹤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告农民诽**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有关取得该《关于﹤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告农民诽**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的《办案追记》,原告何**不予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之父何**在械斗中死亡,由此引发原告及其弟何保安上访。在此过程中,朱**曾以何保安犯诽谤罪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王**所写作的《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一文主要内容与此基本相一致。原告认为该报道中的4处引文内容涉及侵权,因第1处、第2处引文内容系关于兰考县1998年“5.11械斗”事件及由此引发的上访、处理情况的记述,经**华社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该稿件所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有关内容能与原告提交的《关于何*真上访案件的答复》及《查办落实情况》中的相关内容相印证,故本院对**华社作出的调查结论予以采信,该两处引文内容基本属实,且在该第l处引文中并未提及原告何**的姓名。关于引文中提到的“河**办公厅1998《查办落实情况》第25期《关于何*真反映兰考县领导问题的查处情况》”,原告认可存在这一文件,但认为该文件大部分内容失实、存在错误,被告引用这一文件不当。原告虽称该文件内容及结论大部分失实、多处存在错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在文章中直接引述该文件,并无不妥。关于上述第3处、第4处引文,原告认为,其中有关何庄村村民受人煽动、组织,去省委门口披麻戴孝散发攻击朱**的材料或举着诽谤朱**的横幅及原告向朱**提无理要求、一直诬告、诽谤朱**等内容系捏造的虚假内容,但该文在此处以“兰考**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孔德*说”、“朱**说”表明,相关内容系孔德*、朱**所发表的言论,该处内容系对孔德*、朱**言论的记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孔德*、朱**未发表上述言论,且该处引文中未提到原告何**本人,故被告写作上述第3处、第4处引文内容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被告写作的新闻报道《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一文虽涉及原告,但内容基本属实,并未严重失实,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称引文内容失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兰考出现官告民:县委书记状告农民诽谤》一文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何**名誉权的侵犯。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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