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判决书正本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二子女。2010年3月25日,双方补领了结婚证。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包某某相识,2012年6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3月15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吴某某、唐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词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被告人包某某投案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包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