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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冉*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冉*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冯**、冉*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5日,被告人冯**以其姐冯某乙的名义与胡*甲在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冉*甲明知被告人冯**与胡*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与其生活在一起。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冯**、冉*甲在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生育一女宋某某。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冯**与胡*甲协议离婚。被告人冉*甲、冯**之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受刑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冉*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胡**、胡**、桂某某、冯**、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冯**与胡**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冯**与胡**的离婚证、谅解书,被告人冯**、冉*甲的户口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被告人冉*甲在明知被告人冯**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冯**结婚;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甲、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甲、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冉*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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