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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熊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989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钟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2011年1月,熊某某与被害人龙*登记结婚。自2012年3月以来,钟某某与熊某某两人均未与配偶离婚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并于2013年1月20日生育一女孩。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重庆**楼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万州**出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8月9日,熊某某与龙*协议离婚。2015年3月31日,钟某某与李**经本院调解离婚;李**对其重婚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婚姻登记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出生医学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彭某某、骆某某、谭*、刘某某、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龙*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钟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熊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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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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