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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下午13时35分许,被告人张*到阜阳师范学院老校区西侧夜市奇口优汉堡店旁边的巷子内送快递,因被**某某(女,2008年10月6日出生)母亲没时间拿快递,便让被**某某独自下楼取快递。被告人张*见被害人独自前来取快递,遂心生歹念,将生殖器插入马某某口中,对马某某进行猥亵,后被**某某回到家中,告知其母亲,其母遂报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寻求性刺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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