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以被告现在外地无法回来参加诉讼,待被告回来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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