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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柯*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柯*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我于2007年8月通过同学介绍认识被告,2011年11月16日俩人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2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生育一子柯*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一直处于异地恋,彼此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俩人仍异地分居,聚少离多。被告对我和儿子漠不关心,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5年6月,我宫外孕流产后,被告至今没来看过我。我对被告产生绝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柯*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柯*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经过四年自由恋爱,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前我俩在深圳打工三年,我的工资全部交给了原告,用于生活开支。由于工作关系,我俩只能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间内我已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因原告系独生子女,性格强势,生活上偶有小矛盾,我只有采取冷处理,以免激化矛盾。我有决心、有信心去感化原告,调和双方矛盾,我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读大学期间,于2007年8月27日通过共同的高中同学网络空间上留言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同在广东打工并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6日俩人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2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生育一子柯*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即产生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后才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难以避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吴*与被告柯*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交财政专户。帐号:17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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