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500元,未结标的额1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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