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欠款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