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卞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卞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卞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卞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