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代理审判员胡**、人民陪审员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9日在东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因草率结婚,被告于2013年2月外出未归,从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

原告马某某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A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A2、2015年6月8日荆门市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因与原告感情不合于2013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A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陈**的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A1、A2、A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9日在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现为荆门**山小学学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自被告外出后分居至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子陈**现一直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即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感情已现裂痕。被告抛妻弃子离家外出,从此对家庭不管不顾,可见夫妻双方缺少依恋,家庭生活基础缺乏。被告离去后,原、被告分居已近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马某某诉请与被告陈*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陈*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也难尽到抚养职责,故本院认为婚生子陈*甲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的婚生子陈*甲由原告马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慧支行,帐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