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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于2015年10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诉称,我与卫*2002年在金铺镇上班时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缺少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尤其是近几年,因我们没有小孩,我一直在各大医院检查治疗,卫*却无动于衷,一点责任心都没有。结婚这么多年,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我们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特此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卫*辩称,我和余*感情一直很好,余*提出离婚感觉很突然。我跟她结婚多年,她从来没有提过孩子的事,也没有跟我协商过离婚。我性格内向,她开朗些,有时她说的事我没有回应是事实。但我没有感觉到她对我有想法,因此,我认为我们两人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余*与卫*2002年在金铺镇上班时相识,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为此,余*积极进行治疗,但卫*态度消极,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加之在日常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同,余*性格较外向,卫*性格内向沉默,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和沟通,为此,余*认为卫*没有责任心、没有担当,自己没有感受到卫*的温暖和关怀,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卫*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与卫*婚前自由恋爱多年,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未生育子女,但共同生活了近十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以来,双方因子女问题及其他琐事产生矛盾,对感情有所影响,但实际上,从余*近几年为能够拥有双方共同的孩子而克服各种困难进行治疗上来看,其仍然为家庭的美满和睦而尽心尽力,夫妻感情仍在。只是双方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因卫*的性格较为内向,怠于和余*进行交流、沟通,对余*的期待没有及时回应,使余*感觉缺少幸福和温暖,开始对婚姻感到失望。然而,双方经过多年恋爱而结婚,婚姻关系的建立来之不易,特别是已经过十年磨合相互了解之后,应当更加珍惜,因此,如果卫*能从此次庭审中吸取教训,承担起男人应尽职责,主动与余*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理解余*的想法要求,想办法解决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时,余*对卫*多些耐心,夫妻感情应当会有所改善。综上,余*与卫*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余*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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