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霞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款3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车辆、房产。2015年9月7日,本院(2015)湛霞法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李**工资收入23651元清偿债务。因本院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案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霞法执字第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