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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