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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99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5月5日生育儿子梁某某。由于双方的生活习惯等方面极不协调,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一直以来无理取闹、蛮不讲理,原告虽处处忍让,仍不得安宁,无奈之下,于2008年离开本地前往外地发展。期间,被告仍纠缠不清,甚至用儿子威胁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挽回可能。据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1995年6月3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居生活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前了解深入,已经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婚后感情稳固,夫妻恩爱,并于2001年5月生育一子,家庭和谐。原告诉称不属实,儿子出世后,原、被告一起经营中医诊所。2008年原告为了有更好的前途去上海发展,很少顾及家庭,被告全力支持原告,一边打工,一共打理诊所生意,还要照顾家庭及儿子,无怨无悔。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出现分歧在所难免,只要及时沟通,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给予双方挽回的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5日生育儿子梁某某。原告从2008年起到上**医院工作,并决定今后留在上海发展,因政策问题被告和儿子在湛江生活。原告认为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才去上海发展;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原告是为了更好的前途才去上海。由于双方在产生摩擦后缺乏迁就谅解,不懂得从自身寻找原因,未能及时沟通,因此产生矛盾。

案经调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四年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已生育一子,应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分居两地,疏于沟通,以致产生纠纷。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结合庭审原、被告所述,双方应无大的矛盾,且现被告诚恳要求和好,出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角度考虑,应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多为对方、孩子和家庭的完整着想,相信夫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梁*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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