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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结婚,相识前原告有过一次婚姻,并且有一个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时常吵架,有时甚至打架,原告曾被被告打掉一颗牙齿,另外两颗牙齿松动。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原告与被告也有冲突。原告生活不开心,从2009年起分床而眠,感情日益淡薄。原告从2004年起就有离婚打算,并于2013年10月起诉被告离婚。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朱**由被告抚养;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在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共同商量购买了城市美林的房子打算一起好好生活。双方争吵的原因是原告平时容易激动,不听劝,还时常酒后骂人且先动手打被告和孩子,但双方没有重大矛盾。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3月1日生育儿子朱**,现在湛**二中学读书。原告与前妻所生儿子朱**(1994年5月29日出生)已经参加工作。被告责怪原告近几年不该学会喝酒抽烟,酒后爱骂人砸东西,原告慨叹因成长环境、学识修养不同,沟通阻碍,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和家庭温暖,从而双方互怨互艾,闹至法庭。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诉离婚,因证据、理由不足而不被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系自主自愿,婚生小孩朱*甲已上中学,应该说夫妻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也是担当家庭责任的。原、被告已届中年,应当明白夫妻分手、家庭破裂的危害,况且小孩刚上中学,家庭教育、父母关爱对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注意沟通、多做自我批评,夫妻和好、家庭幸福还是指日可待的。为此,对原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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