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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甲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和人民陪审员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陆*乙和陆*丙。从2008年开始,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而从2011年开始至今,被告便再也没有回过家和原告及小孩会过面,双方也没有过联系,期间被告也从未过问小孩的学习生活。另原、被告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双方也没有什么往来,原、被告的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2、户口簿内页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儿子陆**、陆**的户口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将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认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双胞胎儿子陆*乙与陆*丙,两小孩自小在原告家生活,现陆*乙在南**大学一年级,陆*乙学习费用由原告独自承担,陆*丙则已外出广东打工。婚后原告独自在外面做生意,被告则外出打工,双方很少生活在一起。2011年后,原告开始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也再没有回来探望过小孩,现被告外出地址不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共同生育双胞胎儿子陆*乙与陆*丙,但因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冷淡。2011年后,原、被告完全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婚生双胞胎儿子都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甲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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