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农*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对离婚考虑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