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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广东打工认识六个月后,2005年按民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生育有两个小孩。因我们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我的生活从来不关心,甚至有时使用家庭暴力,另被告家人也时常冷落我。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望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雷*甲由原告抚养,长子雷**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放在被告家的个人生活用品;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雷某某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2014)黄*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及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雷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按民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生育长女雷*甲,2009年生育长子雷*乙。原、被告夫妻婚后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农历2月份均各自外出打工,在此期间,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加上缺乏沟通,致使夫妻矛盾加深,原告曾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黄*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此后双方均互不联系,现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均较好,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体谅,共同克服困难,夫妻矛盾是能够化解的,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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