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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朝梅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1987年9月原、被告相识,于1990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2年到凯本乡办理登记结婚。被告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对待双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有区别而引起多次争吵,此后,双方工资都是自存自用。2012年9月原告投入所有精力和钱物修建房屋,正值儿子考上大学,没有上学费用,原告又四处借钱供儿子读书,至今,都是原告支付儿子学费和生活费。女儿高中三年和就读大学的学费与生活费同样是原告支付。2013年4月,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被告的行为损及原告的自尊、人格,由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3、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离婚后各抚养一个;4、财产分割双方各一半(大有集资房及房屋租金2000元/年、镇远县羊坪镇下段的房屋及房屋门面租金8000元/年、奇瑞A3小轿车),贷款(10万元)各承担一半。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已25年,与原告共同生育一对儿女,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没有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支付子女的学费,子女的生活是被告负责,被告还要负责偿还修建房屋到银行的贷款,为家庭和子女付出了很多,现被告年纪大了,也希望能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现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离婚后会影响子女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被告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9月原、被告相识恋爱,于1990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2年4月到凯本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长子杨**,长女杨*。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两年来因共同修建房屋和子女读书就经济问题而引起一些家庭矛盾。原告以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25年余,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这是每个家庭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多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谅,多些信任与尊重,并以子女、家庭为重,必定能够建立一个美好家庭,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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