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李**申请执行黄**离婚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黄**现下落不明,名下没有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