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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陈某某一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甲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一年支付一次;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王家桥新房屋1套;4、共同承担用于购买房屋所借的20万元债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1998年就相识,自由恋爱后才结婚,现结婚十多年,婚姻基础牢固,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均属正常,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于1998年自相认识后,于2001年6月3日在云南省姚安县大龙口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4年5月21日生育一子王*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王家桥新房屋一套、北**牌汽车一辆,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主要有人民币28万元。2015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相爱慕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夫妻感情是婚姻的重要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自相认识并自由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应当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四年有余,期间生育了儿子,应当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误解,偶有分歧和争执是正常的,也是人之常情,加之双方婚生儿子王*甲现年仅11岁多,仍需双方对孩子付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离婚并不利于整个社会家庭的和谐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并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就能促进思想情感的进一步融合和深化,营造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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