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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25日生育长女卜**,1996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卜**。婚后原、被告共同建盖了三间正房、二间厨房、二间猪圈、二座烤房。被告婚后经常跟外面的女人有染,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不改坏毛病,依然我行我素。只要原告一提出离婚,就威胁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卜**、卜**由原告抚养监护,无需被告给付抚养费。三、进大门左边的正房一间半及靠大门的耳房一间、右边的猪圈一间、小烤房一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进大门右边的正房一间半、靠正房的耳房一间、左边的猪圈一间、大烤房一座归被告所有。四、皮波水井的土地归原告所有;三台岩子角的土地归被告所有。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与原告诉状陈述一致。结婚之前原、被告是同一村的人,从小在一起长大,都比较了解,婚后20多年的夫妻生活中,感情都很好。被告为了供孩子上学在外打工十多年,把收入都交回家,根本没有与外面的女人有染,从没有做过对不起亲人的事。曾经原、被告吵、打过,但双方亲人的劝说,被告都身有感触,且铭记在心。之前被告做错的事情,会改正,请求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两个女儿更需要现在的家,不希望这个家庭解体,不能因为父母离婚再带给他们不必要的伤害。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会一如继往地供给女儿所需的费用,家庭共有的房屋仍由五人共同居住生活,承包土地仍由原、被告共同耕种,只要原告不离婚,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愿意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25日生育长女卜**(现读大学三年级),1996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卜**(现在外打工)。近年来,因家庭生产、生活琐事及原、被告双方相互不信任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9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对是否离婚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以被告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诉称的理由均予以否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意见,结合该案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情感及目前的婚姻现状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虽产生一定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也承诺会改正之前做错的事情。夫妻感情需靠双方相互理解、体谅、沟通、包容及关爱来维系,只要原、被告双方正确处理好夫妻间存在的问题,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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