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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在党家岘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有五子女。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及其家人随意辱骂原告,被告动辄对原告实施暴力,2011年原告到会宁县城租房陪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准予离婚,婚生长子及四女儿由原告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包办婚姻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原告所述子女出生时间属实,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没有实施暴力行为。1997年9月17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出走,现原告租房在会宁县城居住给孩子陪读属实。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5月20日左右开始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4月10日在党家岘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告于1993年2月22日生长女,取名张**;现已成年,于1994年2月23日生次女,取名张**,现已成年;于1996年9月2日生三女,取名张**,现在陇**院学习;于1997年9月27日生四女,取名张**,现会**五中学学习;于2000年3月8日生长子,取名张**,现会**验中学学习。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纠纷。1997年9月17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2012年2月24日原告回到家中,后在会宁县城租房陪孩子于会宁县城读书。为了生计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原告在会宁县城一面陪读,一面开办饼子店经营以维持生活。2015年农历5月20日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明、党家岘乡新民村委会出具的便函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情况。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生活中理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有五子女,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便离家外出,逃避现实生活,是采取了不合理的解决办法,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系双方未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为了生计原告在会宁县城一边陪读,一边置办饼子店维持生活,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因此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又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董某某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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